课程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载体,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是构建学院教学工作体系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每个专业的每门课程原则上都需要遴选一名骨干教师担任该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对于个别教研室人员较少的,可以暂时由1名教师担任多个专业同一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2.分布实施原则。根据学院师资的实际情况,分步骤设置课程负责人,专业主要课程原则上应先设置课程负责人。限选课、任选课程逐步设置课程负责人。
3.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选聘课程负责人向青年教师倾斜,并应和青年教师培养相结合,力争让更多的青年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使青年教师获得成长。原则上,同一名教师最多可担任3门课程的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心于教学事业,愿意从事课程建设工作。
2.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系统主讲过所负责专业的课程,能统筹把握所负责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
3.积极围绕本专业学生特点开展教学,勇于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教学效果好。
4.具有一定的科研或教研能力。熟悉本专业或课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围绕本专业或课程开展相关的科学或教学研究。
5.应在本院工作一年及以上。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教师、且工作急需,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进行选聘。
三、工作职责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服从课程承担系的系主任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管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订课程的建设规划,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和实施。
1.在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开展课程建设工作,有计划地积极开展课程建设。
2.组织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3.根据课程要求精选教材,开展教材建设(包括本课程的教学参考材料建设),建设或更新课程试题库。
4.负责组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课件制作、课程讲授、教学进度、课程考核、辅导、答疑、试卷、阅卷、习题等);按时将课程考核的相关材料提交系主任;做好所负责课程教学文档的收集保存工作;负责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5.及时研究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6.配合专业负责人组织申报课程相关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
7.完成学院交办的与专业、课程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1.课程负责人聘期为两年。
2.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开课系负责,学院监督执导,并按年终津贴分配细则执行。
3.若课程负责人无法胜任此项工作,由课程负责人所在系提出课程负责人变更申请;通过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组检查、学生反馈信息等),发现课程负责人有较大工作失误,可提出变更意见,重新聘任课程负责人。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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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